(一)严禁非防爆、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.
(二)驾驶员持有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”.
(三)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.
(四)设置工作制动、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,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.
(五)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,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.
(六)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1.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,严禁超员.
2.运行速度,运人时不超过25km/h,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/h.
3.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.
4.严禁车辆空挡和熄火滑行.
5.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.
6.严禁进入微风、无风区域.
(七)巷道路面、坡度、质量,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.
(八)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.
(九)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.
(十)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.人员躲避硐室、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.
(十一)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、超宽物料时,必须制定安全措施.
(十二)使用中的无轨胶轮车,应当每周对制动效果进行1次试验,每月对液压油路系统进行1次检查,每年对无轨胶轮车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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